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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废止。为做好《办法》废止后的有关衔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政府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未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按时交付土地。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社会保障的对象。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县级人力社保、自然资源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要及时公示,接受监督。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办法》废止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办法》废止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各级政府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对属于生活补助范围的困难人员,应继续给予补助。
四、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级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