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乐清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发布了《乐清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长效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28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办法》的对象
《办法》适用于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及创建后按照标准化管理的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乐清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用途。用于支持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及创建后按照标准化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安全评估、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考核验收等,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工程抢险。
(二)明确项目流程。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申报需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单位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填报《乐清市微型水利工程项目申报表》,经属地流域管理所审核同意,报送市水利局汇总。由市水利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查,确定列入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完工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单位牵头组织项目初验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达到项目验收条件的,报送属地流域管理所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通过项目落实补助结算。
(三)明确补助资金金额。标准化管理补助资金分为运行管理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运行管理经费补助标准由市水利局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纳入当年年度部门预算的市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财政当年预算安排。
2.乐清市水电建设投资集体有限公司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遵照市政府政策规定执行。
3.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单位、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创建当年按核定决算造价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创建后每年按核定决算造价由市财政予以补助90%。
四、《办法》的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解读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水利局
联系人:李特 包天悦
联系电话:0577-57571303 0577-62239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