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医保目录调整、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准入已经进入了常态化、制度化。春节前夕,2022年医保目录调整完毕,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被纳入医保。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将国谈药物2月底前挂网,3月1日起新版目录正式实施。
近年来,国谈药品的落地难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尤其是进了目录之后如何进入医疗机构,成为了国谈药品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对此,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努力。
在1月17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公开的对于两会代表提案答复的函中,我们看到了医保局对于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决心和方法。
据该函件显示,国家医保局主要通过三方面的措施来实现目标,分别是:一是指导地方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二是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三是充分调动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主动性、积极性。
国家医保局要求,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建立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明确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双通道”面向的是部分临床价格高、患者急需的产品,并非所有谈判药品。与此同时,被纳入双通道产品监管也被提上了日程,国家医保局表示,将加强对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各地也在督促医疗机构尽快统筹召开药事会研究国谈药物的配备问题。
这些措施不仅仅是医保一个部门在努力,而是联手卫健部门,各司其职。医保部门解决医保支付问题,卫健部门解决药事管理和各项考核机制,通力合作,在各项政策上该推动的推动,该松绑的松绑。
该函件显示,在双通道管理方面,建立定点医院、药店两个通道,满足国谈药品的保障供应,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
自双通道政策实施2年多以来,各省均制定了落地政策,有些省份,例如广东、山东、河北、湖北省地将所有国谈药品都纳入双通道管理;而江苏、湖南、江西等地则是分批次纳入,对实施双通道的医疗机构及药店的遴选也是分批次开展。
在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方面,该函件显示: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此外,在公立三级医院考核中,也将涉及国谈药品有关的考核项目进行了优化,尤其是将医疗收入增幅这个指标细化到住院及门诊,国谈药物几乎是赦免了这这些指标的考核,消除了医疗机构用药鼓励,为推动国谈药品落地创造了良好条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版)》中,在指标37"医疗收入增幅"中,增加延伸指标,即剔除有关项目后的医疗收入增幅,国谈药品和中药饮片费用不纳入医疗收入增幅考核指标。近期发布的《操作手册(2022年版)》,继续将剔除国谈药品收入项目纳入指标37“医疗收入增幅”的延伸指标中,并应用于指标38"门诊次均费用增幅"、指标39"门诊次均药品费用增幅"、指标40"住院次均费用增幅"、指标41"住院次均药品费用增幅"等多个指标。
在充分调动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主动性、积极性方面,该函件显示:
一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科学设定医保总额,综合考虑新版目录药品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范围;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
医保部门将国谈药品的配备纳入医保协议并与考核挂钩的话,势必取消医疗机构用药的顾虑;此外,部分高值谈判药品进入单独支付之后,不受医保总额控制,并在实施DRG/DIP时,将系数和分值提高,都是在医保政策上推动医疗机构及时配备国谈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