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2-0024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2年10月28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连续出台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2021年6月23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范围、目的、使用原则等进行了界定,并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实施。同时,要求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裁量基准,供本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考虑到目前我省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缺乏统一标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8条,主要对裁量基准的定义、裁量的原则、基本规则、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处罚裁量基准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医疗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二)明确了处罚裁量的原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方面因素,综合裁定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违法后果、社会危害程度、改正措施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明确了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明确了七种不予处罚、七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六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对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上述情节的处罚裁量予以明确。
(四)制定了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至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8条规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55条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逐一明确了处罚标准,形成全省统一的处罚处理尺度。
三、适用对象
浙江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四、注意事项
《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一)违法行为轻微是指不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违法行为单一,违法金额较小。
(二)及时改正是指执法人员发现前行为人发现行为违法的自我主动纠正。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是指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后果。
六、新旧政策差异
《暂行办法》规定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再根据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事由,并综合考虑其他违法违规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
解读人:樊磷中
联系电话:0571-8105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