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1-00234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医保办〔2021〕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经开区社保分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各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省、市属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2号)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结算情况监测,提高我市结算时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集中带量采购货款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算工作是“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四个确保总体要求中的重要一环,更是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配套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文件规定及时预付货款,各医疗机构收到预付款后应严格按照购销协议约定向中选企业支付货款,为中选企业提供回款保障,提高企业供应的积极性。要强化契约精神,多措并举,使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供应有所保障,降低出现药品短缺的风险。
二、明确集中带量采购货款结算的时限具体要求
根据浙江省医保局下发的《2021年度各市级局工作评价细则》规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冠脉支架中选产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省级组织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90天。各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应明确时限要求,不得拖延支付。
三、细化集中带量采购货款结算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回款结算流程时限。各县(市)医保局、区分局应督促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结算流程,于每月月底完成省平台药品结算确认工作,于次月上旬核对平台生成的账单,下旬进行回款结算,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关于次月月底完成回款的政策要求。
(二)深入医疗机构调研予以指导。各县(市)医保局、区分局应不定期对医共体的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结算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分析结算率低的原因,指导医共体牵头单位建立集采药品耗材审核机制,设立结算绿色通道,缩短财务审核流程,提高结算效率。
(三)建立回款结算督查机制。为确保回款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医保局、区分局应每月统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未支付订单,并发布结算情况排名,对不及时进行药款回款结算的医疗机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要求其主要负责人采取整改措施,及时结清货款。
四、强化集中带量采购货款工作结果运用
(一)将结算率考核与基金决算挂钩考核。各县(市)医保局、区分局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医疗机构的结算率和医保门诊基金总额预算结余留用或超支分担进行挂钩考核,如未达到结算时限要求,可按照一定比例下调基金结余留用比例或上调超支分担比例,以引起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
(二)将结算率纳入医保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建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结算信用考核制度,将结算率指标纳入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借助信用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提高重视,及时完成结算工作。
(三)将结算率纳入对各级医保部门的工作评价细则。在2021年度市对各县(市)医保局、区分局考核中,增加结算率考核指标,对结算率排名末尾的单位予以扣分并通报,具体评分标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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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