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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部分政策问答
        时间:2020-07-20 16:06:38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适用对象和时限?

        答:国家层面规定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至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出现断缴、未保、欠缴等情形的。

         

        2实施期限有多久?

        答:是依申请工作,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3主要是哪几种对象?

        答:此次接续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以后入伍、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前入伍、退出现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以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

        (5)符合国家规定的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的士兵; 

        (6)转业志愿兵;

        (7)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8)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9)符合国家规定的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10)符合国家规定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二等、三等(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11)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

        (12)从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政策对待。

        4.2019年1月2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退休待遇?

        答: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补缴后重新计算并补发相应月数的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按《意见》规定执行。

         

        5军龄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军龄从入伍时间起算,到退出现役时间为止,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档案材料丢失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有关材料、证件判定。为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

         

        6.已领取养老金的退役士兵也有保险断缴,是否可以补缴?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无法再补缴保险。

         

        7.符合政府安排工作但社会保险未断缴人员能否享受这次补缴政策?

        答:不能。《意见》是对现有政策的补充完善,体现的是帮扶救助原则,只是解决之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8.退役军人之外的其他下岗失业人员能否补缴?

        答:不能。《意见》中明确只针对符合政府工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其他人员不能纳入范围。

        9.丢失档案或者无法提供材料的人员如何认定军龄?

        答:由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兵役机关、公安部门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

         

        10.补缴养老保险如何记录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补缴后,单位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加收滞纳金;个人补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另计利息,并明确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属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记录该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为0.6;个人账户按照对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账户规模进行记录。纪录后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

         

        11.如何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重新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养老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以转出地纪录的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转入地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指数。

         

        12.符合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意见》规定补缴后能否超过部队服役年限以个人名义出资补缴?

        答: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13.办理补缴时,应补缴月数如何计算?

        答:结合中断缴费时间和在部队服役的时间确定,从批准入伍时间起到批准退伍时间止,计算到月数。例如:某退役士兵2005年12月应征入伍,2007年12月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险缴费中断40个月,其补缴月数为25个月,如该退役士兵保险中断缴费13个月,其补缴月数为13个月。

         

        14.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中断超过军龄,补哪个时段?

        答:基本养老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例如:需补缴人员2012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18年都中断缴费,需要补交月数为40个月,先补2016年至2018年这一段,再向前补缴余下月份。

         

        15.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入伍前有中断的是否可以补缴?

        答:不能。《意见》适用于安置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保的情形。

         

        16.现户籍地和原安置地不一致怎么申请?

        答:在同一市域范围内,有安置单位的,向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向安置单位的现所属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无安置单位的,向当年落户地的现所属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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