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20-0025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水政发〔2020〕3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8-2020-0002 |
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瓯海区水利局、生态园管委会水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精神,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和《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温州城市河道(瓯江以南、金温铁路线以北、三桥路以东、上江河以西范围所有河道;温瑞主塘河市区至仙岩段;金温铁路以南西起104国道、东至龙湾区的鹿城区河道。下同)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市本级审批权限
温州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方案由我局批准,我局在批准前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
3、省级河道、蓄滞洪区、面积 1 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水域部分总跨径 500 米以下的桥梁、穿水域部分1000 米以下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面积 0.5(含)~1 平方公里湖泊上,跨水域部分总跨径 500 米(含)以上的桥梁、穿水域部分 1000 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县级审批权限
除按规定应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本通知第一项规定应报我局批准的事项外,温州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其他审批事项(含临时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今后,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审批管理权限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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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