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事〔2020〕10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厅对2018年10月31日公布并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