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2-06342 |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 ||||
|
||||
一、使用范围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二、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及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平等自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申请条件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五)申请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③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未成年)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③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④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⑤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⑥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⑦年满三十周岁; ⑧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的,如实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和单人照片。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八、办结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收养条件的,5个工作日(不含调查、公告时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当事人现场领取《收养登记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