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表明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