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6】政联字第9号文件规定,从1993年10月起,退休干部丧葬费按照总政治部办公厅(86)政办字第115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