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助人员的救助需要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以满足受助人员基本生存需要为目标,而不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可以拒绝救助。主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救治、帮助与其亲属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的提供乘车凭证。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其他行动不便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特别救助,亲属确有困难无法接回的,可以帮助接回或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