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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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关于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提出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强调要不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致力打造全国一流的营商环境,奋力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争当新时代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领跑者。同时,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下发《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决定在我省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改革。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努力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在实现“ 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争取“不用跑”,将更有利于为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的概念 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创新特殊工时管理的一种方式,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三、主要内容 (一)清单式管理的含义 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是指对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行政许可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后,其清单内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不需要按周期向人力社保部门报批的一项制度。 (二)办理程序 1.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与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就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进行专项集体协商。协商应符合《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 协商内容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度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正式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等。 协商后的文本草案要提交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文本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涉岗职工代表或全体涉岗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应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讨论同意通过。 2.提出申请 专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人单位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已取得特殊工时许可的企业,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原件一份;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可通过政府数据共享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初次(变更)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企业,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有关规定申报,并填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原件一份; 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可通过政府数据共享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3.行政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公布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许可的《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后,清单内的岗位后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需再次报批。 (三)动态管理 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员工对用人单位在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随机抽查和举报投诉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日常检查。人力社保部门每5年开展一次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好、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在清单内;对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差、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并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将其从清单中取消;企业主体消亡的,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四、文件施行日期 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1年1月22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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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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