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0)洞头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593号 | 林朝新、何少黄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330305011006GB00008F00160058 |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德路167号公元里18幢1504室 | 20230207-0025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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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