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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1-0006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1-0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温瓯集〔2021〕42号
        有效性 有效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9 17:01 来源:温州瓯江口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365网站手机打不开_365体育怎么打不开网址_365数字含义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财政部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由区管委会主导设立,并按照市场化运作,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重点产业项目的发展。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首期2亿元已于2020年9月底到位,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区管委会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 产业基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择优扶强、公正透明、集中投入、专款专用、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365网站手机打不开_365体育怎么打不开网址_365数字含义瓯江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区产业基金目标实现。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组宣部、经发局、财政局、投促局、社会事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及投资公司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等方式实施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决定基金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基金管理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2.提请、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3.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4.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工作考评。

        第七条 投资公司代区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开立基金专用账户专项管理,后续视产业基金发展实际情况,适时组建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管理,履行对项目出资职责;

        2、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通过公开方式选配子基金运营机构;

        3.对子基金或者直投项目等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作谈判、投后管理、退出等专业化运作,提出投资建议;

        4.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5.执行基金管委会决议;

        6.投资公司一般不直接参与子基金具体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及培育产业集聚区高质量现代产业体系。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投向安全应急产业、智能制造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数字经济、柔性电子、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一代人工智能、生物技术、保税产业、现代商贸等符合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科技创新促进、以及创新型企业培育孵化和产业龙头企业扶持上市等。

        第九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物;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条 瓯江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与上下级政府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有行业特征的科技产业基金、信息产业基金等子基金,也可以针对特定阶段或投资方向设立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所占投资比例不得高于社会资本所占比例,社会资本由基金运营机构募集。上下级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出资到子基金不纳入社会资本统计。子基金投资于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企业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区财政出资部分的2倍。

        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项目,经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审定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所占投资比例及子基金返投比例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瓯江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的资金的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有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二条 设立各类子基金时,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子资金组建方案既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投资公司提出,也可以联合提出,但都须经投委会审议后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瓯江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行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运作的,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可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形式,但基金出资完成后占投资对象的股权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符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产业规划且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项目,经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瓯江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决会评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核准、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投资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和行业特点,面向社会征集投资意向,认真进行项目筛选征集,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批复,交由投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投资公司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费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评审。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项目和行业,亦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经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审定后,交由投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投资公司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书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如有),原则上提交投委会进行审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授权相关人员主持,投委会成员由基金管委会成员及投资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并经集聚区管委会办公会议核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应在瓯江口管委会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投资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投资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予以备案。

                • 投资项目退出及让利方式

                  第二十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清算期一般不超过2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子基金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经投委会决策程序审议并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核准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 投资公司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由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即可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 第二十二条 政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的项目,退出时,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投资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同时,评估结果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准或备案;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并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载明。对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投资公司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六章 收费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公司管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发生的费用应专项列支,年费用原则上按实际投资金额的0.6%。

                  第二十五条 投资公司组建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专户(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的法人主体(专户)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要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及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基金专户)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专户用于滚动投资。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力和义务,对瓯江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运作管理工作,并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可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基金运营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投资公司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瓯江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工作年度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投资公司应在一周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基金运作的相应监管机制,健全投资基金管委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