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3/2021-00055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03-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政办发〔2021〕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我省“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目标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进一步推进我省跨境贸易便利化,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措施的生效落地,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口岸通关领域出现的新举措新方法,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持续巩固整体通关时间压缩成效,进口整体通关时间继续在长三角地区保持领先,口岸收费继续保持全国最低水平,提升数字口岸一体化建设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企业获得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
1.继续深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通关模式改革。优化系统功能,扩大“两步申报”实施范围至转关、大宗散货等业务。开展“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试点,允许企业凭自主申请实施合规货物的口岸“附条件提离”。(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在有条件的码头推进实施“船边直提”和“抵港直装”模式,提升物流作业效率。(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3.实施进口货物“水水中转”自动审核放行,对商业封志完好的铁路、水路转关货物免予施加海关封志,联合推广安全智能锁应用,扩大转关自动核销覆盖范围,实现转关业务办理“一次不用跑”。(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4.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针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和特定货物,在杭甬两关推行允许货物流转至目的地实施查验的新作业方式,推动杭甬两关查验作业一体化。(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5.简化口岸查验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审核审批流程,探索联合审批、并联审批。推动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联合登临检查(先由海关登临检疫排除公共卫生风险),构建“联合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浙江边检总站、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6.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提高非侵入式检查比例,扩大“智能审图”和远程监管等覆盖范围。(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7.优化“区港联动”模式,有效释放城市货站潜能,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和退换货中心建设,依托海关24小时通关便利,进一步支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增开全货机国际航线。(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省机场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8.持续深化边检一体化服务举措,推进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和“一站签发、全域通用”机制,积极推进涉外服务企业、人员网上备案,推动实现“一站备案、全域共认”。(责任单位:浙江边检总站,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9.推动宁波舟山港与义乌国际陆港一体化发展,在义乌建设宁波舟山港“第六港区”。建立多式联运转场机制,促进海港功能和口岸功能向义乌国际陆港、浙中多式联运枢纽港等延伸。(责任单位:义乌市政府、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二)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10.坚持落实“日清”工作制度和每日自查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正常通关事宜,确保当日处理完毕,做到当天不过夜、周末不跨周、节前不过节。(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1.持续提高查验效率,落实疫情期间收发货人不到场查验、优先查验排班,实施“即到即查”等便利化措施。全面推广出口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缩短证书审核时间。(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2.优化高级认证企业(AEO)布控指令,提升风险布控精准度,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布控率,科学设置相关商品在口岸和目的地的布控比例。(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3.推动企业通过移动终端办理港口业务,持续细化完善并公开口岸经营单位场内转运、移箱、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4.开展关区通关时效监控,巩固压缩通关时间成效,推进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免办)证明进口的标准品申报时“先声明、后验证”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5.加快“智慧港口”建设,推广港口信息化系统(EDI)。开展无人驾驶、港机远控、在线监控、集群通信、智能理货等“智慧+”项目的研究应用,促进港口生产要素和客户服务要素管理协同化。在全省港口推广应用宁波港口信息化系统,提升港口码头作业效率。(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6.推进区域性通关便利化协作,探索开展长三角海关特殊货物检查作业一体化改革试点。落实《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协议》,加快一市三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用户体系打通、数据共享、业务联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浙江边检总站、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宁波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三)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
17.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入推进全省数字口岸一体化,通过推动地方运行服务实体改革,促进信息平台融合,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入参与并服务“四港联动”信息化建设,探索优化集装箱状态查询、提箱无纸化、铁路场站港区联动、国际货物空运电子运单交换等“通关+E物流”数据协同。(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各设区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8.在水运口岸全面实行国际航行船舶网上预报预检,在空运口岸试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入境货机及机组人员。(责任单位:浙江边检总站、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9.总结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单证电子化流转试点经验,加快提升全省港口信息化水平,将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电子化推广到温州、嘉兴、台州港区及义乌国际陆港。(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20.落实国家口岸办相关部署,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推动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和自主打印。(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1.持续推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化,提升电子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领比例和信息共享,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网上核验。(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2.加快推进浙江海上智控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海上安全治理智能管控能力水平,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海上运输效能,促进海上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四)进一步加强口岸收费管理。
23.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4.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对现有目录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动态更新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设区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5.扩大惠企政策宣讲覆盖面,接受企业监督咨询,畅通信息传输渠道。加强惠企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口岸营商环境推介。(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26.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强化协同机制,统筹推进落实,明确各项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根据本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分工,按照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管理要求,明确时间节点、细化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相关方特别是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效增强企业获得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报道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促指导。在全省各地开展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的专项督促指导,进一步查漏补缺、健全完善,确保各项举措能够下沉一线、惠及企业和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