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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300MB15308713/2022-0000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15 10:52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号:[ ]

        现就《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1-2023年)》,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今年5月召开的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建设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健全科创金融新载体,丰富科创金融新产品,推动科创金融实现新突破。

        为加快三大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建设,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落实《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要加快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打造产业基金引领、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要求,针对我省科技创新基金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需求和突出问题,我厅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加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供政策保障。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一)明确政策总体要求。主要包含功能定位、重点投资对象、实现目标等三项内容。一是将科技创新基金定位为由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出资设立,投向科技创新的各类基金,主要包括政府科技创新基金、科技公益基金、科技私募基金和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金等四类。二是明确科技创新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为“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等重点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三是明确实现目标为,到2025年,具有浙江特色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基本形成,各类科技创新基金规模达到万亿元以上,撬动年度全社会研发投入3200亿元以上,建成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金融改革创新高地。

        (二)明确四类基金支持政策。围绕政府科技创新基金、科技公益基金、科技私募基金和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金等四类基金,细化支持政策。

        1.充分发挥政府科技创新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方面:一是做大做强政府科技创新基金。积极探索形成财政资金、国资收益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二是高质量推进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运作。发挥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引领撬动作用,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和成果,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化各级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联动支持,鼓励政府科技创新基金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与国家大基金对接等方式设立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三是探索“投拨”结合的联动机制。采取创业投资与科技专项组合支持的方式,提升创新整体效能。对已立项的或通过尽职调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地、人才),直接纳入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重点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四是创新评价退出机制。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以及社会效益的评价,淡化投资周期内项目经济性评价,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对项目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

        2.支持发展科技公益基金方面:一是鼓励社会力量牵头设立科技公益基金。鼓励省内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出资设立科技公益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经费设立科技公益基金,重点支持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优质科研项目、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等提供经费资助,支持科技公益事业发展。二是落实科技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公益基金会经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经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市县出台对辖区企业、个人捐赠科技公益进行奖励补助的政策措施。三是支持科技公益基金会依法开展投资。在遵循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下,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加大与受科技公益基金会委托投资的机构合作力度,按《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利益让渡。四是鼓励科技公益基金会创新资助方式。通过出资设立“冠名教授”席位、出资设立或冠名研究机构、设立顶尖科技奖项、牵头开展科学研究计划等方式,扩大影响力,实现持续发展。

        3.支持科技私募基金发展方面:一是引导私募基金投资科技创新。探索建立私募机构“白名单”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奖励补助措施,促进辖区私募基金投向科技创新。二是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基金。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探索“同股不同权”公司登记改革试点。三是鼓励创投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和投资科技项目。充分发挥创投专家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四是简化股权转让流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个人股权变更情况报告”等事项办理流程,方便私募基金退出。

        4.推动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金发展方面: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鼓励各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和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各级政府产业基金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创新平台做大做强。支持开展“先投后股”科技成果方式转化试点,探索建立“投拨结合、先拨后投、适度收益、适时退出”支持模式,对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同行尽调评估和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权等投资性权利,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

        (三)明确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在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基金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二是注重跟踪评价。加强地方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设立和运作情况的年度考核,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分类评价,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和良好社会效益的案例。对绩效明显的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机构予以激励。三是完善容错机制。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可视情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四是优化服务体系。常态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对接活动,定期向科技创新基金通报产业政策、科技政策、金融政策以及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息。充分发挥科技金融服务行业作用,精准服务各类科技创新基金发展,为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或资助对象提供分类培训辅导,促进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债券融资,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政策原文: